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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创始人如何分配股权(当你并非默认注册在特拉华州时)

2026-08-21 · Go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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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贡献分股权,而不是按人头平摊——如果创始人在同一时间全职加入、投入的代价相当,就平分;如果某位创始人从第一天起就承担了更多风险、更多资金或更多前期工作,就按权重分配。比分配比例更重要的是保护它的兑现(vesting)安排:四年兑现加一年悬崖期,几乎能让任何诚实的分配方案都撑得住;而没有兑现安排的分配,会让一次早期离场变成你无法挽回的股权结构问题。其余的一切——期权池规模、各法域特有的文书、有人离开时怎么办——都由这两个决定衍生而来。

网上关于这个话题的绝大多数内容,都假设你是一家特拉华州 C-corp,会做美国的 83(b) 选择,期权池规模按并非处处适用的美国国税局规则来设定。如果你在利雅得、拉各斯、内罗毕或雅加达注册公司,框架依然成立——底下的机制却不成立。下面两者都讲。

平分、加权分配,还是谈判分配

创始人分配股权其实只有三种方式,每一种对应不同的处境。

平分。 两三位创始人,同一天全职加入,投入的时间、技能和资金相当。平分回避了关于相对价值的那场更难的对话;而对于真正处在同一起点的创始人来说,这不是回避——这是准确。支持平分的理由,着眼于公司头十年的未来:前方的工作量远大于早期任何贡献差异,所以为了第一个月而优化分配比例,是在浪费你日后会用到的谈判筹码。

加权分配。 一位创始人半年前辞了职来做第一个版本。一位拿出了别人没拿的积蓄。一位拥有公司赖以建立的行业专长或既有客户关系。加权分配试图在第一天就把这些差异定价到股权表里。当差异真实且显著时,这是正确的选择——但这也是创始人最容易耗掉大量时间的地方,因为没有任何公式能把"我早开始了三个月"换算成一个站得住脚的百分比。选一个大致的数字,把理由记录下来,然后往前走。在这里追求精确是个陷阱。

以兑现作为安全阀的谈判分配。 一旦你接受"确切数字远不如围绕它的保护机制重要",加权分配在实践中就会变成这种形态。与其为 62/38 还是 58/42 再争论一周,不如让创始人先谈定一个大致方案,把所有股份放进同一套四年兑现安排,然后让时间——而不是表格里的公式——去验证这个分配。如果某人的贡献最终不如预期,他离开时未兑现的部分仍留在池子里。如果最终高于预期,通常通过后续的新授予来处理,而不是回头重新争论创始分配。

为什么兑现比比例更重要

股权表上有一位未做兑现安排的联合创始人,是早期创业公司变得难以融资的最常见原因之一。这不是因为投资人要在公平问题上说教,而是因为一位已经离开却持有大额、完全兑现股份的联合创始人,是投资人见过的治理风险:一个拥有实质所有权、却对公司没有任何持续义务的人,无限期地留在你的股东名册上。

标准结构是四年兑现加一年悬崖期:前十二个月不兑现任何份额,随后一次性兑现 25%,其余部分在接下来三年按月或按季兑现。悬崖期的存在,正是为了处理第三个月就离开的创始人——没有它,几周的工作就可能锁定数年的股权。

兑现安排不必在创始人之间完全一致才算公平。一位在公司成立十八个月后加入的创始人,可以从自己的加入日期起走自己的四年时钟,叠加在原有股权表之上,而不打乱最初几位创始人已经挣得的部分。真正会出问题的,是因为"我们彼此信任"而完全跳过兑现——信任并不是兑现所要防范的失败模式。分歧渐生的优先事项、健康问题、家庭状况,以及关于公司方向的慢性分歧,才是。

期权池规模怎么定

创始人之间的分配并不是第一天唯一的分配——还有留给未来员工的期权池,而它会按比例稀释创始分配中的每一个人,不只是稀释公司。池子太小,会在你第一轮定价融资时被重新谈判,而投资人通常要求补足的部分从投前估值中出——也就是说稀释完全落在创始人身上,而不是新投资人身上。

对种子期公司而言,占全面摊薄股份 10-15% 的期权池是合理的起始区间,其规模应对照未来 12 到 18 个月的真实招聘计划来定,而不是照搬模板里的整数。融资之前,先测算你会向多少人授予期权、每个岗位大致需要多少股权——第一位工程师和一位兼职顾问,不该套用同一个假设。

在美国之外,真正改变的是什么

上面的股权分配框架与地域无关。底下的文书则不然,而这正是大多数通用指南——为特拉华州 C-corp 和美国标准股权表而写——不再管用的地方。

发行股份可能不止需要董事会签字。 在沙特阿拉伯,根据 2022 年《公司法》,发行新股或变更资本结构可能需要股东大会决议,而不仅仅是董事会批准——这一步在面向美国的创始人协议模板里根本没有对应条款。跳过它不只是留下合规缺口;它意味着这次股份发行可能根本没有被有效记录。

往往不存在 83(b) 的对应机制。 83(b) 选择是向美国国税局提交的一份文件,让创始人可以选择在授予时而非兑现时,就限制性股票的价值缴税。它之所以存在,只是因为美国会在未兑现股权逐步兑现时将其作为普通所得征税。沙特和阿联酋没有个人所得税,因此没有选择可做,也没有 30 天期限要盯——一份围绕 83(b) 措辞构建的创始人协议,是在解决那些法域里并不存在的问题。其他市场有各自的版本:英国的 EMI 计划税务处理完全不同,在假定美国模板能覆盖之前,值得先确认到底适用什么——如果确实适用什么的话。

翻转到特拉华州意味着要分两次股权。 向西方风投融资的创始人,往往先在本地注册,等第一轮定价融资临近时再翻转到特拉华州或英国的控股公司。如果这是你的计划,创始分配必须在运营实体的股权表和新控股公司的股权表之间精确对应——两者之间哪怕只是一个四舍五入的差异,也会成为你正试图凭这次翻转完成的那轮融资中的尽调红旗。

这些都不会改变谁应该拥有多少。它们改变的是:当你把分配正式落地时——落到文件上、落到股权表上、最终落到投资人律师面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它才真的站得住。

在需要它之前先把它正式化

只存在于口头对话中的股权分配不是分配——那是一场等待触发的分歧。在还没有一张可供争夺的股权表之前,就把它写进一份签署的创始人协议,涵盖分配比例、兑现安排,以及离开时如何处理。针对在沙特阿拉伯注册的创始人,我们写过一份分法域的详解,说明这份文件需要包含什么,也包括为什么美式 83(b) 措辞并不适用。

一旦分配比例和兑现安排谈定,同样的纪律也适用于此后的每一次期权授予——针对整个池子,而不只是创始人。如果你在权衡这件事是每次招聘都要请律师,还是只在最初请一次,这里有实际的拆解

Govy 在一份仅追加的账本上追踪兑现安排、悬崖期和期权池稀释,让创始分配与此后的每一次授予自动保持对账一致,而不是在彼此分离的文档里越走越偏。到 govy.tech 看看它是怎么运作的。

常见问题

联合创始人之间什么样的股权分配才算公平?

不存在放之四海皆准的公平分配——只有站得住脚的分配。当创始人在同一时刻、从同样的财务处境全职加入时,平分是可行的;当某位创始人从第一天起承担更多风险、投入更多既有知识产权或更多资金时,加权分配是可行的。让两者之一称得上公平的不是比例本身,而是一年之后每位创始人都能不带怨气地解释这个数字,并且它受到兑现安排的保护,使这个分配能在有人早期离开时依然成立。

联合创始人是否应该总是平分股权?

不是,但平分也不会自动就是错的。对于两三位同时起步、投入代价相当的创始人来说,平分效果很好,因为另一种做法——就"公司成立前的贡献"精确谈出一个权重——往往在信任上的代价,超过那几个百分点的价值。平分失效的地方,是某位创始人在数月后才加入、只做兼职,或投入的代价明显更少;在那种情况下强行平均,只是把怨气挪了个位置,而不是避免了它。

如果联合创始人早早离开,他的股权会怎样?

这完全取决于他的股份是否设有兑现安排。在标准的四年兑现加一年悬崖期下,八个月后离开的联合创始人什么也带不走;十八个月后离开的人保留其分配额度的约 37.5%,其余部分回到池子里供你重新授予。如果没有兑现安排,离开的联合创始人无论待了多久都保留全部持股——这是一个"死股权"头寸,会让下一轮融资更难敲定。

融资前期权池应该留多大?

大多数种子期公司为首个期权池预留 10-15%,其规模对照本轮融资后 12-18 个月的招聘计划来定,而不是对照创始人今天对稀释的感受。投资人会要求期权池从投前估值中出,因此一个规模不足的池子只能在最糟糕的时点被补足——在条款清单谈判期间,此时稀释完全落在创始人身上,而不是由整张股权表共同承担。

在美国之外,股权分配规则会变吗?

框架——平分或加权分配、四年兑现、规模合适的期权池——不因地域而变。变的是底下的文书。在沙特阿拉伯发行股份可能需要一份股东大会决议,而特拉华州的模板里根本没有这一条;阿联酋或沙特的员工持股授予没有 83(b) 选择,因为压根没有个人所得税可供选择规避;而如果你要翻转到特拉华州或英国的控股结构,这个分配必须在两张股权表上正确对应,而不只是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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